粤地税函[2007]736号
颁布时间:2007-11-15 10:44:2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市中心支公司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