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199号
颁布时间:2007-05-09 09:41:16.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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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6年系统管理费的请示》(广发银财〔2007〕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1966万元。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其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