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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07]33号

颁布时间:2007-03-13 13:57:0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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