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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60号

颁布时间:2007-07-23 08:58: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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