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7]60号
颁布时间:2007-07-23 08:58:5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