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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7]171号

颁布时间:2007-08-09 09:40:1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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