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8]21号
颁布时间:2008-04-08 15:18:1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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