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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21号

颁布时间:2008-04-08 15:18:1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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