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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33号

颁布时间:2008-09-11 16:17:12.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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