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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02]32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各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政府补助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舒惠好 许玉红

  电话:(010)68552898 68552531

  传真:(010)6855302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邮编:100820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政府援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在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关于政府补助会计的特殊问题;

  (2)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所得税利益,如所得税免税期、加速折旧、降低所得税税率等;

  (3)政府向企业投资。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政府援助,指政府意在专门向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

  政府为改善企业的一般经营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如在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或者对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等,不包括在内。

  (2)政府补助,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

  这种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基于以下条件的补助:

  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

  还可能有附加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占用这些资产的期间。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

  4.政府补助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确认:

  (1)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的附加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补助。

  5.企业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或调入的长期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取得的其他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先作为负债,然后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构成或用于形成长期资产的,将相关负债金额转入资本公积;

  (2)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后,将相关负债金额与相关费用或损失相抵冲;

  (3)结余的补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需要上交的,于交回有关补助时,冲减相关负债。

  6.企业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费用的政府补助,以及先征后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款,应作为冲减相关税费处理。

  (2)企业取得的定额补助、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作为补贴收入处理。

  7.企业贴息贷款取得的政府贴息,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应冲减财务费用;

  (2)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长期资产成本的,应计入资本公积。

  8.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如为现金,应按其实际金额入帐。

  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如为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9.当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可作为会计估计更变进行处理。

  返还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偿还额首先冲减原已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偿还额超过原已记入资本公积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

  返还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偿额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政府援助

  10.本准则对政府补助所下的定义不包括那些不能合理确定其价值的政府援助,如无息或低息贷款、免费的技术、市场咨询和提供担保等;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如对企业的一部分产品予以包销的政府采购政策。

  11.在以上情况下,企业无疑可从中受益,但受益多少难以量化,因而不需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以使财务会计报告不被误解。

  12.本准则对政府援助的定义不包括通过影响企业一般经营环境来间接提供的援助,因为这种援助可使整个社区受益,并非专门为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提供的。

  应披露的事项

  13.尚未转销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类项下单独反映。

  14.本期确认的补贴收入,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15.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有关政府补助及政府援助的事项:

  (1)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企业从中受益的政府援助的说明;

  (3)在政府补助已予确认的情况下,尚未履行的附加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

  附则

  16.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7.本准则自年月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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