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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1984-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四、加强对发放奖金的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的原则,核定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

  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企业发放奖金应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并坚持先提后用原则。

  不准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发放奖金。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要给予支持。对应当征税的奖金(包括发的实物),要依法征税。

  企业发放奖金取消“封顶”,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必须认真搞好。

  本通知下达后,可以先在矿山、搬运、建筑行业实行;其他行业可选择一部分领导班子强、生产正常、内部经济责任制比较健全的企业进行试点,待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再逐步展开。

  商业企业同消费者的关系极为密切,与其他行业不同,可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并严格规定不准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考核条件,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国营企业,其中包括经国家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其他各种盈亏责任制的企业。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暂按现行办法执行,以后如何改革,待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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