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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五)[废止]

财际字[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失效)。

    第五章  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必须完成国内有关各项报批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移民安置计划等重要审批环节;项目单位应在国外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订出与贷款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

  第二十四条、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

  财政部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宏观监控和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应切实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各个阶段的工作;对于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问题,尤其是经济、财务、计划以及贷款使用和偿还方案等方面的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进行审查并向财政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转贷银行应参与由其转贷的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转贷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应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同步进行,且应尽量与贷款机构对该项目的评估相结合;转贷银行对项目的评估结论应报送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并抄送项目所在地方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地方财政部门对当地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地方政府的贷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在国外贷款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之前,地方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该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包括详细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及有关承诺文件等);无地方财政部门审查意见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将通知相关国外贷款机构推迟项目的进行。

  由转贷银行负责具体转贷的项目,转贷银行应在国外贷款机构评估前向财政部提交详细的项目配套资金安排计划及承诺文件,包括转贷银行的有关审查意见;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将通知相关国外贷款机构推迟项目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财政部应与地方政府或转贷银行确定基本的贷款转贷条件。

  地方政府或转贷银行应相应确定其再转贷条件。

  再转贷条件应报经财政部审核同意。

  项目单位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应按照财政部同意的转贷和再转贷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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