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银行:
根据我部下发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对第二类项目,即项目单位(含地、市、县财政局等)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向有关转贷银行提交《还款保证书》。
为此,我部制定了《还款保证书》的标准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还款保证书》在先,转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转贷条件在后,为使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保证人”)了解转贷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与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转贷协议中确定的转贷条件和其他内容,贷款人应在转贷协议签署前书面征求保证人对转贷条件的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确认转贷条件后,《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转贷协议签署后,转贷银行须将协议文本的副本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转贷协议生效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对协议进行的任何涉及保证人责任和义务的条款的修改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贷款人应在将借款人的用款、还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同时,抄送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