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我厅(局)愿为下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国别:
项目名称: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金额: (币种) (数额大写)
在我厅(局)另文确认上述贷款的贷款条件后,我厅(局)愿为借款人因与贷款人签署的关于上述项目的转贷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如借款人未能根据转贷协议按期如数偿付转贷协议项下的到期全部债务,我厅(局)保证在收到你行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我厅(局)将以足额的贷款币种或与之等额的人民币归还拖欠的欠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在全部债务未清偿之前,本保证不因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人代表变更、法人组织机构变动及隶属关系变化而失效。
如贷款币种与商务合同支付币种不同,由于汇率原因实际贷款金额可能超出转贷协议金额,超出的部分属于本保证范围之内。
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止。
如我厅(局)不能有效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对外还款时,贷款人应先行予以对外垫付。贷款人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对外垫款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我厅(局)。
财政部审核无误后,将采取中央财政对我厅(局)扣款等措施,并按实际发生额与加收罚息之和以相同币种或按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拨付贷款人。
保证人:(盖章)
年月日
抄送:财政部(国债金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