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 规定,本文件废止。
201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二、应付赎回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二)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三、应付赎回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支付投资人赎回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申请赎回业务的投资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
202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给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
二、应付赎回费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向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支付赎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
211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包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应付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12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基金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221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二、应付佣金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成交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成交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股票投资”、“股票差价收入”科目。
(三)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券商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223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利息,如银行借款利息、卖出回购证券利息等。
二、应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在借款期内按借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卖出回购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5应付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
二、应付收益的账务处理:
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基金持有人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投资人将收益转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227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二、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付的各项税金。
22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如后端申购费、红利再投资手续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付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与业务有关的款项。
231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成交日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交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按卖出证券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款。
24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向银行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5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计将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预提计入本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301实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额。
二、实收基金的核算原则: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赎回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减少。
三、实收基金的账务处理:
(一)封闭式基金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基金单位发行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开放式基金1、基金认购业务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基金申购业务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3、基金赎回业务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