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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会[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 规定,本文件废止。

  311未实现利得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形成的未实现利得。

  基金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实现利得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未实现利得的账务处理:

  (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投资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

  (二)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配股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三)在配股缴款期限内未实施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四)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五)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资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投资估值增值”、“未实现利得平准金”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实现利得。

  313损益平准金

  一、本科目核算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金,如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分配收益。

  二、损益平准金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

  (二)基金赎回确认,按基金赎回款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本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损益平准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1本期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基金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基金收益时,将“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将“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其他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期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期实现的净收益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1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年分配后(或弥补亏损后)的结存余额。

  二、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

  (一)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收益),贷记“应付收益”科目。

  (二)基金持有人用分配的红利再投资时,借记“应付收益”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损益平准金”、“未实现利得”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收益,自“本期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损益平准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同时,将本科目“应付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应付收益)。

  四、本科目应分别应付收益、未分配收益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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