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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七)[废止]

财会[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持有人权益的情况。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持有人权益。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存在商业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清算备付金”项目,反映期末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本项目应根?quot;清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交易保证金”项目,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交易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应收股利”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申购款”项目,反映期末应收取的有效申购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申购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股票投资市值”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的市值。本项目应根据“股票投资”、“投资估值增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股票投资成本”项目,应根据“股票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债券投资市值”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市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投资估值增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债券投资成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配股权证”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本项目应根据“配股权证”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费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5)“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应付赎回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赎回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赎回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赎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管理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报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佣金”项目,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未交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应付项目之外的其他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短期借入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7)“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已经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到。

  (28)“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他负债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9)“实收基金”项目,反映全部基金单位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实现利得”项目,反映期末未实现利得。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用“-”号填列)。

  (31)“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年末余额反映历年积累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本项目应根据“本期收益”和“收益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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