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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财库[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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