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八)[失效]

财库[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五、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国有商业银行交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利息收入全额作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记: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

  同时记:

  借:国库存款

    贷:预算收入

  六、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超出了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其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增加的预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预算支出--×××类

        --×××款

        --×××项

    贷:国库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应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类

        --×××款

        --×××项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类

        --×××款

        --×××项

    贷:银行存款

  七、年终,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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