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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四)[失效]

财库[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二、采购机关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

         --×××单位

  (二)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三)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机关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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