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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废止]

财行[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根据项目规划期第一年核定的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及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并从项目库中按排序依次选定项目填报项目规划书(附一),在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在收到各省的项目规划书后及时转送相关的中央政法部门进行评估、论证;中央政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结合中央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省的项目规划书进行批复。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省必须严格执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执行及政法工作重点变化情况,商相关政法部门后,对项目规划书中的年度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规划书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10%。调整的项目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执行部门。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为项目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装备购置和设施维修两类分别执行。

  (一)装备购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购置项目,在省一级统一组织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并对各项目单位配备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作为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

  (二)设施维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规划书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会同政法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六章  项目检查评比

  第十七条、项目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每年度各项目省财政及政法部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情况报告(附二)。

  (三)三年规划期结束后,项目省财政及政法部门要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送项目验收及总体完成情况报告(附三)。

  第十八条、项目评比。财政部将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比。

  (一)评比内容包括:各省报送的材料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按期完成项目;项目的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项目评比分为年度评比及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年度评比在项目各年度结束后进行。财政部将根据评比结果适当调整项目省下一年度的项目规划和中央专款数额。三年规划期综合评比在三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由财政部根据三年规划期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各年度评比情况产生评比结果。评比结果将作为下一个规划期中央专款的分配因素之一。

  (三)财政部将根据评比结果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评比与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办案补助专款的管理和使用。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办案补助专款不纳入上述项目管理的范围。此项专款由财政部按年度分配下达。各地要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各省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报送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附四)。财政部将会同中央政法部门对此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财政部将根据各省办案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及抽查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各省办案补助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____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年至____年度项目规划书(略)

      二、____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略)

      三、____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____年至____年度执行期项目验收报告及完成情况总结(略)

      四、____省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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