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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一)[废止]

财教[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附件一: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其中,保存在中央级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各地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档案部门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所需的抢救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安排用于对地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的专项补助经费。抢救补助费由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抢救范围

  第六条、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是:

  1.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1949年以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4.经过国家档案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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