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失效]

颁布时间:2002-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会[2015]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既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