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出售各种电话机、移动电话机、SIM卡、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码簿等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出租移动电话机等的租金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代办工程收入及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劳务费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和企业自管或委托管理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在电话卡上、电话号码簿上为其他单位刊登广告收入、劳务费收入等。
四、企业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企业收到代办工程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工程完工结转代办工程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办工程收入)。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各项主营业务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成本;
2.长途电话网业务成本;
3.数据通信网业务成本;
4.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
5.卫星通信网业务成本;
6.无线寻呼网业务成本;
7.专用通信网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