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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十二)[失效]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出售各种电话机、移动电话机、SIM卡、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码簿等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出租移动电话机等的租金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代办工程收入及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劳务费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和企业自管或委托管理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在电话卡上、电话号码簿上为其他单位刊登广告收入、劳务费收入等。

  四、企业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企业收到代办工程预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工程完工结转代办工程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办工程收入)。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各项主营业务成本。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成本;

  2.长途电话网业务成本;

  3.数据通信网业务成本;

  4.移动通信网业务成本;

  5.卫星通信网业务成本;

  6.无线寻呼网业务成本;

  7.专用通信网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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