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十一)[失效]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党政等专用通信网的各项业务收入。

  其他企业内部使用的通信网不属于本科目核算内容。

  (1)本地电话业务收入:本地电话及用户中继线的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及一线通(N-ISDN)补充业务功能收入等。

  (2)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收入: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N-ISDN)业务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通话费收入等。

  (3)国际及港澳台电话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的通话费收入,(N-ISDN)业务收入及电视会议、会议电话的通话费收入、视图传送费收入等。

  (4)数据业务收入:本地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

  (5)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

  四、主营业务收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进行核算,根据“营业报告单”登记账目。

  按“营业报告单”的收方,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营业报告单”的付方,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业务退费),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也可以根据“营业报告单”先登记“营业收入汇总表”,月终根据“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

  五、由本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通话费、服务费等收入,列入本企业各通信网相关收入科目。

  因电信网间通信费结算,需要结付给其他电信企业和分割到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的部分,在各通信网业务收入相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冲转。凡是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应在各通信网“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科目中核算;需要从“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科目分割到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或结付给其他电信企业的结算收入在其借方冲转。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电信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二级明细科目:

  (一)出售通信商品收入;

  (二)出租通信商品收入;

  (三)代办业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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