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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四)[失效]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二)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应在“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和“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电源设备;

  (6)房屋及建筑物;

  (7)运输起重设备;

  (8)其他设备;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企业应在“管理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办公设备和家具;

  (2)电子计算机系统;

  (3)电源设备;

  (4)房屋及建筑物;

  (5)运输起重设备;

  (6)其他设备。

  3.企业应在“共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楼宇自动化系统;

  (6)电源设备;

  (7)房屋及建筑物;

  (8)运输起重设备;

  (9)其他设备;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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