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二)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应在“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和“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电源设备;
(6)房屋及建筑物;
(7)运输起重设备;
(8)其他设备;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企业应在“管理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办公设备和家具;
(2)电子计算机系统;
(3)电源设备;
(4)房屋及建筑物;
(5)运输起重设备;
(6)其他设备。
3.企业应在“共用固定资产”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三级明细科目:
(1)通信电子设备;
(2)通信线路设备;
(3)办公设备和家具;
(4)电子计算机系统;
(5)楼宇自动化系统;
(6)电源设备;
(7)房屋及建筑物;
(8)运输起重设备;
(9)其他设备;
(1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