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一)[失效]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电信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分离制度,禁止业务交叉补贴,同时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可参照附执行。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营业款结算”、“库存材料”、“出租商品”、“特准储备物资”和“共同费用”科目。并对“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电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2.将原《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的“收支差额”核算改为“利润”核算,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3.“库存材料”科目,主要核算通信设备用的部件和业务用品等,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原材料”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4.“特准储备物资”科目,主要核算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5.将在原“通信业务成本”明细科目“业务费”中核算的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专职从事展览、广告、业务宣传等工作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等纳入“营业费用”科目,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6.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不使用“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及成本类科目。

  7.电信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

  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8.为了适应电信企业管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和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工作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本办法把通信网络按照组网特点及其业务功能划分为固定本地电话网、长途电话网、数据通信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无线寻呼网、专用通信网等七个通信网,建立了以通信网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分别核算。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