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1)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卫星转发器租费收入等。
(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收入:甚小地球站(VSAT)通信收入。
包括数据业务收入、语音业务收入、广播业务收入以及国际专线通信费收入等。
(3)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卫星移动电话用户系统接入费收入、月租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包括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漫游通信费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端站等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服务费收入等。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1)无线寻呼收入:服务费收入,指向无线寻呼用户按月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包括本地服务费收入、联播服务费收入、漫游服务费收入,增值业务收入等。
(2)电话信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电话信息费收入等。
(3)计算机信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计算机信息费收入等。
(4)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如:秘书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