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十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再按使用情况转入相关在用固定资产核算。
(十六)共用固定资产:包括两个及其以上通信网共用的固定资产、通信网与管理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如长、市共用的同步网设备、智能网系统、信令网系统、应急通信装备和共用的房屋建筑物等。
(十七)租出固定资产:核算出租给外单位的非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通信业务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各通信网固定资产核算。
(十八)未使用固定资产:核算购建完成尚未交付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由于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生产单位内备用、替换使用的通信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十九)不需用固定资产:核算本企业不需要或不再适用,准备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出售或调配处理。
(二十)土地:核算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
六、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执行。
1902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特准储备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材料物资。
二、企业购入特准储备物资材料,按发票账单支付物资材料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企业库存材料转作特准储备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
企业在指定用途范围内领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特准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电信企业经营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电信企业之间网间互联电信业务的结算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一)企业为用户提供了电信业务服务后,根据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金额确认收入;
(二)企业出租、出售通信网络元素业务,应按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认收入;
(三)企业网间互联业务,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作为结算收入;
(四)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电信业务发生退费,应当冲减退费当期的收入。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科目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
2.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5.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
6.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
7.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
为准确核算企业内各通信网的收入,对于企业内部涉及网间收入的结算事项,亦应比照电信企业之间通话费的结算办法进行分割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