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
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