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3.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
(1)国内数据业务收入:国内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新开展的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等增值业务收入,电报业务收入等。
(2)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分组交换业务收入,因特网接入业务收入、因特网平台业务收入、多媒体网上开展的其他应用业务收入,电子数据交换(EDI)收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入,电子信箱业务收入等。
(3)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4)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5)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数字数据电路(DDN)专线业务收入,出租本地网、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帧中继/ATM业务收入,出租ATM端口费收入及出租网元租费收入等。
(6)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数据通信网各种设备的租费收入。
如:出租调制解调器等各种用户终端设备等租费收入。
(7)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
包括各项数据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开户费、安装调测费、工料费)收入,电报业务收入,设备代维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4.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
(1)基本通话业务收入:移动本地电话通话费收入和漫游通话费收入,新功能服务项目(包括呼叫转移、主叫显示、呼叫限制、呼叫等待、多方通话、语音信箱等)的基本使用费收入。
(2)月租费收入:移动电话用户按月交纳的固定费用收入。
(3)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短消息服务收入,手机上网通信费收入,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收入,因特网业务收入等。
(4)企业内网间结算收入:指由企业内部其他通信网结入的结算收入。
(5)企业间网问结算收入:指由其他电信企业结入的结算收入。
(6)出租电路及网元业务收入:出租电路、出租网元业务的收入。
(7)出租设备业务收入:出租移动电信网各种设备租费收入。
(8)其他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收入。
包括设备代维费收入,代收、过户、停开机手续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