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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三)[失效]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应当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

    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当确认为费用。

    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可从该后续支出中抵减。

  企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分别由调出、调入单位计入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二级明细科目:

  1.固定本地电话网固定资产;

  2.长途电话网固定资产;

  3.数据通信网固定资产;

  4.移动通信网固定资产;

  5.卫星通信网固定资产;

  6.无线寻呼网固定资产;

  7.专用通信网固定资产;

  8.管理用固定资产;

  9.共用固定资产;

  10.租出固定资产;

  11.未使用固定资产;

  12.不需用固定资产;

  13.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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