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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废止]

财统[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企业工委、劳动保障厅(局)、计委,上海市、深圳市、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规范企业效绩评价行为,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促进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我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近年评价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修改制定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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