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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的通知

[91]审字031号

颁布时间:1991-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审计署驻中科院审计局

院属各单位:

  为使我院的审计工作进一步做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制定《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从即日起试行。

  科学院内审人员可参照执行。

  审计署驻中科院审计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

  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准则

  第一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审计署驻中国科学院审计局依法独立对审计署划定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局的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署同意后,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 实施项目审计,以审计组为单位,拟定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第四条 提前一个半月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审计通知》由审计组拟稿,经审计组所在业务处负责人审核,局长签发。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报告,审计组应对其认真研究。

  第六条 审计组进点后,首先应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目的和程序。

  第七条 审计时应按照审计目标和范围、重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初查情况,审计组可以补充、修改原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搜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写出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组如实整理审计报告,经审计组所在处负责人审查、复核后,由审计会议审定。审计组以此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的意见,审计组草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局审计会议作出,局长签发。

  第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由各业务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十五日内向审计署提出复审。

  第十三条 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后,按“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由审计组按照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期间,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被审单位的机密和审计局内部的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在对年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审计局以工作总结形式向审计署及院领导全面报告。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本局审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遵循的原则审计工作方针、重点、要求;国家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适当留有余地。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程序

  (一)由局务会议确定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重点,提出计划编制设想。

  (二)各处室根据局务会议精神,编制本处室年度工作计划。

  (三)综合处负责审计计划的汇总、平衡,并草拟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四)审计计划草案,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上报审计署、科学院。

  (五)审计署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为审计局的正式计划。

  第三章 审计组作业

  第十九条 审计组设审计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必须由三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审计组依法进行审计作业,只对审计局负责,不受其它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编写审计(调查)项目计划,进行审前调查,提出审计重点。

  (二)依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查证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

  (三)对情况不明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弄清事实。

  (四)汇集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

  (五)草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六)整理审计材料。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内容;财务收支、财务管理体制现状以及财产、资金状况,对实行财务电算化的单位应事前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长应组织拟定《审计(调查)项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审计(调查)的内容、范围和重点;审计(调查)时间及步骤;审计组成员的分工。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进行审计前,应提前一个半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审计通知》的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时间及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向被审计单位讲明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现金、实物,有关科研课题及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等进行审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计查证和调查分析情况,应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写明有关问题的内容、资料来源。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成员承办的审计事项,按“谁审计,谁整理”的原则,由审计人员对所取得的原始材料、证据,分类排队,归纳整理,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及要求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判断;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所列审计事项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查证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在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草拟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会议审定后,必须与被审计单位全面地交换审计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审计组全体成员均应参加。交换的内容应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评价;审计事项的基本事实及性质,审计事项定性的依据,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必要时应写出审计案例。

  第四章 审计事项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审计查实的全部审计事项、处理意见和建议。均应以审计工作底稿形式,向审计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向审计会议作项目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局审计会议作出。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报告的审计事项,凡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足或有重大遗漏的,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或补充审查、取证。审计定性不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当的,应责成审计组重新讨论。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承办的审计事项,以报告形式向审计会议全面报告,审计报告要求:报告的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数字准确,情况真实,证据确凿;报告的观点必须清楚,结构完整,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报告的定性和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对审计事项的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五章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凡属审计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审计会议作出并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审计会议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初稿进行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对于重大审计事项,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前,应征求有关财经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审计的时间及其程序;审计事项的事实;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其法规依据;结论的执行期限和要求;对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应准确引用法规依据,注明法律、法规、制度的颁发机关、时间、文号。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审计查出的应当上缴的违反财经法规款项和罚款,应指明被审计单位的缴纳办法和资金来源。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行文关系,主送被审计单位,抄报审计署和中国科学院;抄送各分院。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由各处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不定期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回访,听取意见,了解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落实及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审计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指示、讲话和批示;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审计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

  (四)审计报告,与审计报告所列事项有关的取证材料和笔录,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六)上缴款、没收款、罚款和扣缴款以及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通知书、回执、入库单等。

  (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计业务档案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案结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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