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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的通知

建总发字[91]第218号

颁布时间:1991-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由开办国际业务的分行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现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决算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布置所属认真执行。

  一、做好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外汇业务的清算特点,为保证全面反映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正确计算财务成果,在年度终了后设15天决算整理期。各行在年度终了前要认真全面做好对资金、财产、帐务的检查、核对和清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清理资金1.清查应收未收款项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跟单和光票托收等,对此未收款项各行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要抓紧做好催收工作。

  2.清查未达款项各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项下各户的临时性资金,应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对“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科目项下有关代理行和联行项下未达帐及未查清的暂收暂付款项,应采取措施,加速查询处理,不得长期挂帐。

  (二)核实损益、盘点财产、核对帐务1.核实损益年终决算前,各行要认真审查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存贷款利息的计算,外汇买卖牌价的使用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

  2.盘点财产各行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重点空白凭证、器具设备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帐实、帐款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核对帐务1.检查各分帐户的核算内容及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如发现有误应即更正。

  2.各科目项下的分帐户合计余额,必须与总帐各科目余额核对一致,“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必须等于“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余额,如有不符应即查清调整。

  (四)根据建总便会字(89)第226号文,对于外汇出纳长、短款已列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按规定分别从营业外收支调整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五)对单位现钞转现汇业务,同币种现钞转现汇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的,可将现钞转现汇的差额转出,直接进入“营业收入”科目项下的外汇买卖收益户核算,对于一种外币现钞转存另一种外币现汇业务,仍在外汇买卖帐户中核算。

  (六)由于财政部对外汇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预提利息没有明确规定,今年暂不预提,待财政部统一规定后,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办理年终决算(一)做好年终对帐鉴证工作年度终了12月31日,各行应做好与总行、境外有关帐户行,国内开有往来帐户的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同业,以及单位存贷款帐户的对帐鉴证工作。

  各行12月31日的有关帐户余额,必须与总行、境内外帐户行的余额核对相符;与单位存贷款帐户余额核对相符。总行将于12月31日向各行发出年终决算对帐单一式两联,请各行认真核对并于1月15日以前签回总行一联,同时做好与存贷款单位的年终决算对帐鉴证工作。如有资金在途,按规定的决算整理期内处理有关科目的未达帐项。

  (二)自营套汇和外汇买卖余额的年终处理1.“自营套汇”科目,是根据资金调拨需要,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大额套汇业务为简化核算手续而设置的专用科目。按规定于12月31日营业终了后,将“自营套汇”科目余额,自制转帐凭证,不通过人民币买卖,直接转入“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代客外汇买卖帐户。

  2.外汇买卖余额年终处理(1)各行按规定在年度终了12月31日,将属于“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结汇户余额全额结汇移存,发生的人民币差额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外汇买卖收益帐户。

  (2)年度终了12月31日,将属于“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兑换户的人民币余额,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外汇买卖收益户或“营业支出”科目的外汇买卖损失户,外币余额结转下年。

  (3)对“外汇买卖”科目项下的代客外汇买卖户余额的年终处理:12月31日,将此户的人民币余额对转结平,外币余额结转下年。

  (三)年终损益帐户的结转和上年损益的处理各行在12月31日营业终了后,按规定对当年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分别币种编制科目余额对照表,并将轧差后的余额自制转帐凭证转入新年度“上年损益”科目。再将新年度帐户各币种的上年损益,于1月1日用年终决算日外汇牌价的中旬价折算成美元,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转入美元的上年损益帐户。

  各行1991年度当年实现的外汇利润,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全部上缴总行集中向国家办理结汇。具体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帐会处依据综合计划处提供审批的外汇财务决算通知,将各分行应上缴的外汇利润金额,直接从各分行存放的总行资金美元的活期帐户划转到总行营业部帐户,同时以借贷记报单通知各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年终损益上划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届时各行在总行的美元活期帐户余额,必须留有足够的头寸,否则将按透支处理。

  三、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年终结转及清查未达各行应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将联行余额结转新年度科目的上年户。为1992年1月1日启用新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办法,对今年的联行往来业务,除总行营业部12月20日可通过联行划收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外,各行于12月10日停止办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业务。如发生国内付款业务,可通过中国银行或直接通过境外帐户行调回头寸解付。在与总行对帐时,如有联行未达款项,应主动与有关行联系,及时查清处理。待收到总行批复结清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的通知后,通过会计分录自制转帐凭证,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和“管辖分行间往来”科目上年户余额对转结平,会计分录为:

  借(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贷(借)管辖分行间往来——上年户四、外汇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基本要求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报表的编制,请各行按建总函字(90)第3号,(90)第41号和建总发字(89)第123号文的通知有关规定编报。

  (一)外汇业务状况表各行按规定,将各币种按年终决算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连同美元总行国际业务部。

  (二)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上报的美元“外汇业务状况表”进行汇总,并根据年终决算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按照外汇会计科目归属人民币的会计科目对照表,进行归并汇总编制全行的外汇折人民币的“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于2月15日以前报送总行财会部。

  (三)“应付及暂收款项”和“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余额表各行按规定分别币种,按“应付及暂收款项”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科目余额,分笔逐项填列,编制各币种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和“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余额表,并在表中注明每笔款项的挂帐原因,于1月31日以前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四)有关“外汇财务收支决算表”,按建总函字(91)第445号文的通知要求规定编报。“外汇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的各项数字,必须与“外汇业务状况表”和“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的期末数核对一致, 决算上报前必须经主管会计和主管领导签章后方能上报。按规定“外汇业务状况表”和“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只填列期末余额数。

  五、年终决算日的外汇牌价,以国家外管局1991年12月31日公布的统一外汇牌价为准。有关决算报表的外汇牌价使用,按本决算通知规定编报,并将使用的年终决算日外汇牌价,在决算说明中注明,外汇会计决算说明分业务和财务两部分编写上报。

  六、各行国际业务部门兼办的人民币业务及人民币财务收支,按总行财会部颁发的建总发字(91)第211号文中的通知规定办理。

  七、各行国际业务部门领导要认真组织做好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的编报工作,为保证决算报表的数字准确和及时上报,总行仍按九○年度决算通知办法,将对各行上报的外汇会计决算进行全行通报考核。

  1991年度外汇会计决算报表考核标准如下:

  (一)考核指标分为四项指标考核,包括报表报送时间,报表完整,报表准确,报表清洁。

  (二)各项指标考核分数标准每项为25分,满分100分。

  报送时间,以决算报表寄出的邮戳时间为准,每晚报一天扣一分;

  报表完整,各种决算报表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齐,包括决算说明,每表晚报一天扣一分;

  报表准确,表与表有关项目数字核对一致,每错报一项扣一分, 如有将正常业务核算挂在“应付及暂收款项”和“应收及暂付款项”科目核算,每错入一笔扣一分;

  报表清洁,表中数字工整清晰,每项错划红线或字迹不清扣一分。

  如有报表不平,外汇牌价用错,无主管会计和主管领导签章、单位盖章,将决算报表退回,重新编报和补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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