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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0号

颁布时间:1996-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7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了农业特产税征管,积极组织征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一段时间,个别地方出现了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背离了农业特产税政策,使农业特产税税负畸重畸轻,收入多的少负担,收入少的多负担,没有收入的也负担。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依法治税,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作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进行税源调查,严格按产品实际收入征税。

  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税的基础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税源调查与核实,掌握税源分布和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税源登记台帐和档案。要按实际收入实事求是地分配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征收中要做到正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没有收入的不征。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环节征税。

  对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各地必须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税或暂缓征税,擅自越权审批的减免税,要立即清理,恢复征收。地方确定征税的其他应税品目,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征,省(不含省)以下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未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开征的新品目,要立即停征。要正确执行收购环节的征税政策,收购环节的征税品目应仅限于财政部规定的产品,不能任意扩大。在征税时要分清环节,不得将应在收购环节对收购者征收的税收平摊到土地或农民头上。

  三、要不断完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执法。

  各地要不断总结完善和规范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查定征收的,核定的计税收入要切合实际、公平合理;实行查验征收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4号)的规定,避免重复征收,以促进源头征税;委托村委会和其他部门征收的,要发给委托证书,并加强监督和指导,防止错征、漏征税款和营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和个人要逐步实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在征收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要慎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严禁收税时打“白条”;征收中应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征收数,公开减免数,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本通知发布后,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1996年的征收工作,对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一切平摊税款的错误做法。我局将在1996年内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税收政策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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