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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6号

颁布时间:1998-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农业税收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账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下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记账规则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账户或几个账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平衡公式: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账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账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应缴末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账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账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账。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耕地占用税收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解库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账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契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账分别与农业各税收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征收经费数。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上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款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其它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退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款抵顶或退还保证金,记“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账。

  (十九)上缴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二)上解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三)上解契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契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账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契税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四)上解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解,记“借方”,退款和年终结账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待解税款

  本科目核算自收税款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尚未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解库,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现金、存款余额。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六)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多征或减免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退付给纳税人,记“贷方”;退税结余款上解,记“贷方”。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七)待结算税款

  本科目核算粮食收购单位已经代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国库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税款。粮食收购单位未解缴税款发生时,记“借方”,解缴国库或征收机关,记“贷方”。年终结账,应无余额。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第四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

  (一)采取自收汇缴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税款时,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征收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所开完税证汇总填开缴款书,将所收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或统一交由农业税收会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日不及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的,可在次日办理。

  (二)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和税款结算期限与粮食接收单位结算税款,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委托粮食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事先将纳税人名单及应纳税额清单抄送给粮食收购单位,由粮食收购单位从支付给纳税人的粮食收购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粮食收购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粮食收购单位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采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从其支付纳税人的价款中扣取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将所代收、代扣的税款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乡镇,税款不能按以上规定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应将所收税款缴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税收存款”专用账户,由乡镇征收机关按规定期限汇解到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十九条 退库办理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退库。已设金库的乡镇,根据县级核定的减免指标,按规定由乡镇直接退库;如减免指标下达晚,乡镇征收机关当年无法退库的,可由县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未设金库的乡镇,由县级金库将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账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核销凭证。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县级凭“减免清册”核销“下拨待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账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账户上。

  (二)超征税款。纳税人实交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向纳税人开具“收入退还书”或开具“红字”完税凭证,冲销多征税款。

  第二十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地方附加一律解缴国库。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农业税收的征收及解库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完税凭证报查联报县(区)级征收机关审查,县(区)级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要经常进行账证、账款、账册核对。结账时须全面核对,保证账证、账款、账册相符。结账后要进行账账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账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资金平衡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账和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账。每次结账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账与明细账必须核对无误,有关账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账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账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账及其所属明细账账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类和解库类各账户应无余额。年终结账后,应把各账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账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农业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不能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农业税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征收凭证。是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后开给的完税凭证。

  (二)解退库凭证。主要有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及退税领款收据等。

  (三)其他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是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

  (二)对记账凭证应按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连续编号。

  (三)记账赁证的应填事项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四)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和提退等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农业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总分类账。又称总账,是综合反映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等情况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账。又称明细账,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簿籍。

  (三)日记账。它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四)辅助账。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够详细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收会计账簿依据会计科目设置。具体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总分类账簿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总账科目应按规定的一级科目设置,并分设账页,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或将记账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二)明细分类账的设置和登记。明细分类账应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明细账必须根据记账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明细账使用订本式账簿或活页账簿,其账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账结构与总分类账相同。多栏式明细账是将某明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账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账页。发生额分析多栏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账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三)日记账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征收单位应在“待解税款”、“保管款”总账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账,以便及时、逐笔记录各科目的资金运行情况。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由农业税收会计根据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按日逐笔登记。

  (四)辅助账的设置和登记。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具体征收业务设置相应的辅助账。主要有分户明细账簿、税源情况登记账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辅助账的格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报表是以会计账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会计报表。农业税收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年报及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资金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各税征收及解缴入库的期末余额或累计发生额填列。

  (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全面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一级科目期末发生额填列。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退库、减免、尾欠、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农业税收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的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制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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