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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废止]

财农税字[1988]90号

颁布时间:1988-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14号《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烈士陵园占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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