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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税款更正事项用章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66号

颁布时间:1999-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办理税款提退业务统一启用“退库专用章”。为简化和规范票证专用章的管理,现确定我市地税系统办理“预算收入更正”和“误收跨区税款更正”时一律使用“退库专用章”。

  本规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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