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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318号

颁布时间:1999-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3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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