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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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