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67号
颁布时间:2004-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对2004年税收会计帐务处理及相关统计报表明确如下:
一、关于抵减欠税的范围
可以抵减的欠缴增值税包括呆账税金和在“待征税收-增值税”科目下核算的各类欠税。
二、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载明的抵减陈欠和抵减新欠金额(第15项+第16项)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增值税欠税,借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贷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欠税,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三、在2004年税收统计报表中增设《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并从12月编报11月份报表起开始编报。
四、新报表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centre\jitong\kuaitong\会统报表\assignment中,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附件:东北老工业基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