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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1995]186号

颁布时间:1995-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可以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党校所办企业的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中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增值税的免税手续和管理,比照市局京税一[1994]5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研究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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