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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电力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680号

颁布时间:2003-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170号)规定,坐落在你市的安徽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向国家电网公司上交的技术开发费380万元,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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