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210号
颁布时间:1995-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