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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1995]210号

颁布时间:1995-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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