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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29号

颁布时间:1999-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999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国税发[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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