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29号
颁布时间:1999-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999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国税发[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