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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失效]

京地税法[1994]90号

颁布时间:1994-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市局各处室、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结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件。通过学习要使每个税务干部熟知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要求以及复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二、根据《通知》、《规则》和《规定》的要求,市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振刚

  副主任委员:王文彦、郭克利、杨晓超

  委员:徐志宏、李凤敏、张菊灿、顾方周、王京华、蒋昭魁、杨志强、邢贞仁、张康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张康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孙柔 电话:4019628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税务稽查大队要依照《通知》、《规则》和《规定》的要求,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依法履行职责。

  复议委员会应在法制工作主管科室设立复议办公室,负责办理、协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情况,请于本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

  四、各单位对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则》和《规定》的各项规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审查复议申请的有效性。填写《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收案表》和《税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填写《受理复议通知书》,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在3日内报市局备案。

  五、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协助有关处(科)、室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再由办公室将所提意见分送复议委员会成员,并安排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决定复议事项。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复议事项,起草复议决定并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送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负责复议通知书的送达工作。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结后10日内书面报市局备案。

  八、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其它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

  九、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确保复议工作质量,全系统使用统一的复议文书格式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4)。行政复议文书及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刷发放使用。

  十、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4、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及有关表格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复议文书及有关表格目录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收案表。

  2、限期补正通知书。

  3、税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4、不予复理裁决书。

  5、停止复议通知书。

  6、答辨通知书。

  7、答辨书。

  8、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移送通知书。(向申请人)

  9、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函。(向管辖单位)

  10、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1、送达回证。

  12、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

  1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留用案件清单。

  14、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15、税务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笔录附页。

  16、行政复议案件退卷函。

  17、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书。

  18、税务行政复议卷案。

  19、税务行政复议档案目录。

  20、受理复议通知书。

  注释:查看附件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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