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1]25号
颁布时间:2001-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信企业从事“集中受理”业务,其受理并取得“客户代表”支付的全部价款后,准许凭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其他电信企业出据的分割收入合法结算凭证作相应减除,以其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照章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鉴于“集中受理”业务实际结算方式的特殊情况,准许上述向“客户代表”结算收取全部价款的电信企业,自其取得第一次“集中受理”业务收入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办理照章缴纳营业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