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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9]314号

颁布时间:1999-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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