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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425号

颁布时间:199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7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规定所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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