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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190号

颁布时间:2001-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

  “其他单位”系指,除各地电视转播台以外的其他合法电视转播单位。

  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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