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2]85号

颁布时间:2002-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